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魏文星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大专生为发泄捅死人 自己报警想判死刑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31 01:32)     点击:541

  大专生为发泄捅死人 自己报警想判死刑

  案情介绍:符某是江苏盐城人,2012年9月,符某考入位于张家港的某职业工学院,就读会计专业大专。由于父亲下岗,符某的家庭经济条件并不好,符某就读盐城老家一所较好的初中,但是符某没能如愿进入较好的高中,对此符某一直耿耿于怀,而高考没能进入一所本科学校,让符某觉得周围的同学、朋友都瞧不起他,感到非常自卑。

  符某父亲告诉办案人员,今年3、4月份,符某多次打电话回家,称自己不想继续在现在的学校读书了,想从高一开始读书,重新参加高考。符某父亲表示不同意,之后,符某从学校回到老家待了几天,再次向家人提出不想回去上学,并表示如果父母非要让其回学校继续读书,其就要寻死。由于儿子经常把寻死挂在嘴上,父母便带着符某先后去了两家医院,经过初诊,医生认为符某人格方面存在问题,建议符某父亲带符某到上海的大医院进行诊治。

  在老家待了几天后,符某在父母的劝导下,又回到学校继续读书,但是内心的抑郁、厌世情绪并没有得到缓减,每天脑子都想着从小到大的不好经历。就在案发当天,符某还咨询同寝室的同学关于人体大动脉的位置。

  没勇气自杀选择杀人

  今年4月17日晚上8时32分,张家港市公安局接到110指令,称该市沙洲职业工学院学生宿舍楼有人被捅伤。而就在几分钟后,110指挥中心再次接到电话,报警人自称在大学城用刀捅了一个人,这个报警人就是这起案件的被告人符某。

  据符某自己陈述,当天下午5点左右,自己一个人在大学城的湖边回想自己从小到大的经历,感觉生活没有意义,当时自己口袋里装着一把折叠水果刀,其便想用这把水果刀割腕自杀,但是犹豫了一个多小时,最终未有勇气下手。随后符某回到宿舍独自一人睡到晚上7点左右,心理依然想着自杀的事情,“既然割腕自杀死不成,我就做点事情,我要用刀捅人,让警察抓我判我死刑”符某告诉办案人员。

  随后,符某到超市买了一把水果刀装在自己随身的单间背包里。然后在自己居住的宿舍楼一间一间的寻找作案目标,发现每个宿舍都不止一个人。直到符某经过二楼东首的一间宿舍时,符某看到里面就一个男生在里面玩电脑,符某进宿舍看了一下还是没有勇气下手。出来后,符某到另一栋宿舍楼寻找目标,但是都没有找到只有一个人的宿舍。

  随后,符某返回自己居住的宿舍楼,直接到二楼最东侧的那间宿舍,看到里面还是只有那个男生在玩电脑,符某走进了宿舍。男生问符某是干嘛的,符某把宿舍门推上,称自己是推销产品的。男生便说自己不需要。此时,符某已经到了男生身后,并从包里拿出了刚刚购买的水果刀,符某狠下心把刀捅向了男生的脖子。随后,符某再次捅了一刀,男生便倒在地上,之后,符某又在对着男生捅了三刀。

  符某离开作案现场后,把作案工具、外套、挎包等仍在楼梯口,并到学校门口用手机拨打了110。符某对着周围往来的人,说着自己捅人了,不想活了,要让法院判死刑之类的话。

  受害人曾某是张家港人,是参加公司在这里组织的短期岗前培训。

  扭曲的心理

  除了因家庭经济条件不好、没能考上好的大学产生的悲观厌世情绪外,符某向办案人员分析了自己的作案动机,追求女生失败、相貌不佳、朋友少、小时候身体受伤引发的心理阴影等都让符某内心极度自卑和抑郁,最终选择了极端的手段来释放内心的苦闷。而当天晚上作案前符某在自己手机里编辑的“遗书”也详细记录了他从小到大的抑郁心理。

  这种抑郁情绪一直徘徊在符某内心,在同学看来,符某平时表现出来的也就是性格比较内向、孤僻,和同学交流较少,平时喜欢照镜子,但并不讲求个人卫生,经常很多天不洗澡、随地吐痰,但是同学向他指出这样的问题后他也不反驳,平和的称自己会处理。符某和同学之间也没有发生过什么矛盾。

  符某舅舅告诉办案人员,从自己的角度看符某的性格有些扭曲,想问题喜欢钻牛角尖,总是在想自己的缺点,并把缺点无限的放大,没有考虑自己的长处,有点自暴自弃。

  一审获刑五年

  庭审中,符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全部予以承认,所陈述的犯罪动机也与侦查审讯中供述的一致。符某经过精神医学鉴定,被确定为患有抑郁症,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法院在审理中,经过调解,符某家属赔偿给受害人曾某5万元,取得了曾某对符某的谅解。

  法院最终审理查明,2013年4月17日晚,被告人符某为发泄精神抑郁,到张家港市某职业工学院宿舍楼宿舍内,趁该宿舍内的曾某不备,持刀捅刺曾某颈部、背部,欲将曾某杀死,后因曾某反抗并被及时救治而未得逞。经法医鉴定,曾某的损伤构成人体轻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符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被告人符某在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后自首、其家属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案件宣判后,承办法官讲述了自己办理这起案件的感受,近年来,频繁见诸报端网络的高校伤害案多少都折射出大学生心理健康方面出现的危机,与其他校园伤害案不同,本案的被告人符某在案发前与同学之间并无直接矛盾和冲突,其所伤害的也是一名素不相识的人,而其产生杀人的念头并最终付诸行动,就是因为长期积压在内心的抑郁情绪得不到排解。而其父母、亲人在发现符某内心存在较大的负面情绪后,也未能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其进行疏导,即使在看过心理医生后,也没有进行针对性的治疗。心理亚健康逐渐成为大学生群体的新问题,这需要家长、学校、政府及社会对我们当前的教育模式、政策进行反思。长期以来,家长和学校在教育上追求功利,忽视学生心理的管理,即使在教育过程中发现学生心理出现异于常人的表现时,也不能采取妥当的途径帮助学生进行调适。建议全社会共同关注学生群体的心理健康问题,将塑造健康人格纳入教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个体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魏文星律师提供“合同纠纷  损害赔偿  刑事辩护  房产纠纷  工商查询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魏文星律师,魏文星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魏文星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400010014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魏文星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梧州律师 | 梧州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魏文星律师主页,您是第18474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