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男子偷财被发现 持刀伤人均被判刑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31 01:31) 点击:519 |
3男子偷财被发现 持刀伤人均被判刑 案情介绍:黎东强、罗广峰、梁仁宏三人均系惯犯,被告人黎东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罗广峰因犯敲诈勒索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梁仁宏因寻衅滋事, 被劳动教养二年。 2012年10月18日下午,被告人黎东强、罗广峰、梁仁宏驾驶一辆摩托车窜到荔浦县县城寻找盗窃目标,当日18时许, 被告人黎东强、罗广峰、梁仁宏在荔浦县县城柴火行陡底(地名),对正准备在该处鞋店购买胶鞋的被害人曾民华进行扒窃,并分工由被告人罗广峰负责扒窃,由被告人黎东强、梁仁宏在旁边负责望风。当被告人罗广峰用镊子夹被害人曾民华左边裤袋内的钱时,被被害人曾民华发现和抓住不放其逃走,被害人曾民华并声称要报警。在旁边负责望风的被告人黎东强、梁仁宏见状,即上来拉开被告人罗广峰,双方因此发生争执殴打,在争执殴打过程中,被告人梁仁宏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被害人曾民华的左背部捅了一刀,三被告人驾驶摩托车逃离作案现场,后三被告被捉拿归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曾民华的伤势构成轻伤。荔浦县检察院于2013年 10月21日向荔浦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黎东强、罗广峰、梁仁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扒窃被害人曾民华的财物时,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被害人曾民华的左背部捅成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和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构成了抢劫罪;其中被告人黎东强是累犯。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遂作出判决,被告人黎东强、罗广峰、梁仁宏因犯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年十个月和三年十个月,并各处罚金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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