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每个嫌疑人都会被逮捕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2-05-12 04:25) 点击:565 |
2010年8月13日,在富民三路70-1号某啤酒屋发生两人死亡及三人受伤的恶性案件。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迅速破获该案,并先后抓获10名犯罪嫌疑人,这些嫌疑人中只有一个是女性,就是啤酒屋的老板娘。由于相关信息不能及时公开,这下坊间就流传多种说法了,多数说是因情生祸,双方为了一个女人争风吃醋,大打出手,酿成血案。 老板娘的家属收到《拘留通知书》后,非常紧张担心,更不相信街头巷尾的流言,自己虽然四处打听了解,但还是无法知道案件的基本情况,最主要的是老板娘是否参与了犯罪?于是便想到聘请律师,聘请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是了解有关情况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让律师为其亲人提供法律帮助应是首选,这样可以有效减轻亲人的担心和忧虑。 我接受委托后,就到公安机关要求会见老板娘, 对于律师在刑事案件会见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侦查机关收到我要求会见的材料后,在法律规定的5天内就安排我会见被关押的老板娘。我通过与老板娘交谈,得知斗殴的双方都是到啤酒屋消费的消费者,老板娘见过他们,但老板娘与案件的发生没有任何关系,也没有参与斗殴的违法犯罪事实。该案的基本情况是8月13日凌晨两点许,张某等6人在富民三路某啤酒屋内消费时,与醉酒的周某发生争执,随后打电话纠集朋友前来出气。张某等6人见状,也打电话纠集熊某、陈某等人员到场,张某一伙十人与周某一伙九人就在啤酒屋内发生斗殴。在斗殴中,双方均持椅子、酒瓶等物品击打对方。其中熊某用大号牛角刀连捅对方四人腹部,陈某用一把手臂长的“开山斩”追打黄某至光华毛巾厂门前路段,导致周某一方的黄某、莫某两人死亡、毕某等三人受伤。随后,张某等10人匆匆逃离现场。 会见结束后,我感觉有通过刑事拘留手段获取证人证言的状况,即与负责办理该案的负责人联系,希望尽快查清老板娘的情况,及时作出结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同时,将会见老板娘的情况反馈给其亲属,老板娘的家人得知案件与老板娘无关后,家人由此放下心中大石。 没过几天,老板娘的家属收到通知,便到看守所接老板娘回家了。 要逮捕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因此,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由于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可以适用。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上述两项条件,但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足以防止其危害社会的,即无逮捕必要,不应逮捕。 逮捕的上述三个条件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才能对其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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