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香港往返梧州旅游直通巴士售票协议,约定由乙方代售甲方直通巴士车票业务,并收取售出票价总额10%的劳务费及手续费,协议期限为6个月,并约定违约按拖欠票款金额以月2%的利率支付利息,以及发生争议则由深圳仲裁委员会裁决。合同期满后,乙公司以甲公司不继续与其续签合同为由,拒付33174元售票款,并称一旦续签合同,就会立即支付票款。甲方见对方提出如此无理要求,自然是无法接受,纠纷由此发生。
这个事情十分简单明了,双方是法律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不可能接受一方以威胁的方式签订合同,不论对方有多少合理的理由。
双方协商未果,甲方就委托律师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律师先后两次找到乙公司负责人,希望尽可能协商解决问题,这只是如数付款的问题。但乙公司负责人心里很纠结,总是认为自己为开通这一线路花费不少精神,出了不少力,对甲公司在合同期满就不续约,感到心不平气不顺,为争一口气有钱都不会给甲公司。
这样,就只有将案件送交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了。
经仲裁庭裁决后,乙公司不但要支付票款33174元,还要支付利息3980元、仲裁费6775元。
申请强制执行不久,上述款项全部执行到位。
乙公司为争口气在短时间内就不见了10755元,这笔钱如果用于组织公司员工旅游······